天山網訊(記者朱凱莉 通訊員王建忠 杜世成 吳紅梅報道) 俗話說“兒行千里母擔憂”,如今隨著科技高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家庭用上小汽車,車輛讓人們的出行變得更為便捷的同時,如何在車水馬龍的街道上保障孩子們出行時的生命安全不受威脅也成為必須考慮的問題。
  數據顯示,我國每年都有1.85萬14歲以下兒童死於交通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已經成為14歲以下兒童的第一死因。 “開學了,請給孩子們讓一讓路……”近期,這條倡議在微信朋友圈裡熱傳。也有人建議,要加強孩子的交通安全意識。天山網記者特別整理了近期新疆的有關案例,希望引起更多人的警戒,讓悲劇不再重演。
  兒童獨自過馬路 監護人有過錯
  案件回放:2012年7月21日,蘇某駕駛貨車沿S115線由東向西行駛時,與橫過馬路的行人袁某(袁某為學齡前兒童)相撞,後袁某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後,坐在蘇某車上的馬某移動肇事車輛,致交警無法確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由於蘇某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昌吉分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且掛在石河子某運輸公司,袁某的父母將以上兩單位及蘇某、馬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共33萬餘元。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蘇某駕駛機動車在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在沒有避讓和採取制動措施的情況下,造成交通事故,具有重大過錯。事故發生後,乘車人馬某在沒有保護好現場的情況下移動車輛,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故蘇某應當對此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至於蘇某與馬某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不屬於法院審查範圍,因此,袁某父母要求馬某在本案中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不能成立。掛經營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掛人和被掛單位對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之外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對蘇某的車輛給袁某父母造成的損失,作為掛公司的被告石河子某運輸公司應當在蘇某賠償袁某父母責任限額範圍內負連帶賠償責任。
  判決:4月11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某保險公司昌吉分公司賠償袁某父母各項損失12萬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蘇某賠償袁某父母各項損失25.2萬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石河子某運輸公司在蘇某賠償範圍內負連帶賠償責任;駁回袁某父母關於馬某在本案中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駁回袁某父母的其他訴訟請求。
  石河子某運輸公司不服判決,向八師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八師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袁某作為學齡前兒童在沒有監護人帶領的情況下橫過馬路,具有一定過錯,應減輕蘇某的賠償責任,蘇某在本案中應在交強險限額外負70%的賠償責任。7月4日,八師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蘇某賠償袁某父母各項損失16.9萬餘元。  (原標題:記者調查:兒童獨自過馬路發生交通事故 誰該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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